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:李云忠因正当防卫被宜城市公安局残酷迫害致死案材料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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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云忠因正当防卫被宜城市公安局残酷迫害致死案材料之二

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

 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

  鄂检复决[2005]11号

  申诉人曾照芬,女,45岁,汉族,无职业,住宜城市城关镇白庙村十组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

  申诉人曾照芬不服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9日检批捕[2000]63号《批准逮捕决定书》,以其夫李云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李云忠系错捕为由,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提出申诉,省委政法委员会交省院办理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

  本院复查查明,李云忠,男,46岁,汉族,初中文化,中共党员,生前系宜城市编织袋厂下岗职工,租农科所繁殖队一家私房开园梦酒家餐馆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199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,2000年4月12日宜城市公安局以李云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,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9日以李云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。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3日执行逮捕。2000年11月1日李云忠在宜城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自缢身亡。

  本院复查认为,认定李云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李云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不当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现决定撤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9日检批捕[2000]63号《批准逮捕决定书》。

  说明: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》确认:“2000年4月12日宜城市公安局以李云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,宜城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9日以李云忠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。公安机关于2000年5月3日执行逮捕。2000年11月1日李云忠在宜城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自缢身亡。”

  以上事实说明,宜城市公安局将我夫非法关押长达5个月零28天!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:“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。案情复杂,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。”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伤害案件,而关押长达6个月之久(仅差2天),是法律规定的最长羁押期限的3倍!也正是这种严重的长期超期羁押,再加上野蛮殴打,人格侮辱,病痛的折磨,使李云忠不堪忍受,彻底绝望,最后不得不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表达对司法腐败的愤怒抗争!

  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公安机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》中指出:“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与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是有区别的正当防卫4中文手机版。‘造成’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,并产生了伤害或者死亡后果,就应当适用《国家赔偿法》第十一条第(四)项的规定。”很显然,如果不是违法严重超期羁押,李云忠是死不了的,而超期羁押正是法律规定的严重违法侵权行为,因此,宜城市公安局必须按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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